免费治疗|拉尼兰诺片治疗肝纤维化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(NASH)临床试验

本文作者: 7个月前 (09-18)

药物名称: lanifibranor(拉尼兰诺片)PPAR激动剂 临床试验:评价 lanifibranor 治 […]

药物名称: lanifibranor(拉尼兰诺片)PPAR激动剂

临床试验:评价 lanifibranor 治疗无肝硬化、伴 2 期(F2)/3 期(F3)肝纤维化的非酒精性脂肪性肝 炎(NASH)有效性和安全性

试验目的:本项 III 期研究旨在评价 lanifibranor 在 NASH 伴肝纤维化成人受试者中的作用. 主要队列两个周期的主要目的是: 双盲安慰剂对照(DBPC)期(A 部分) 评估与安慰剂相比,lanifibranor 在 NASH 缓解同时经肝组织学评估纤维化改善方面的效果。 双盲试验药扩展(ATE)治疗期(B 部分) 评估 DBPC 期后 lanifibranor 的安全性。

入组&排除要求:

年龄18岁(最小年龄)至 无上限 (最大年龄)
性别男+女
健康受试者
入选标准1.能够理解研究的性质,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程序和限制,并能够在开展任何研究相关活动、采样和分析之前,提供带有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。
2.如果在研究的前 72 周内搬家或搬迁,受试者愿意继续参加研究。
3.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≥18 岁的男性或女性。
4.如果在筛选前进行了活检,即有可用的既往活检记录,则 NASH伴肝纤维化的组织学诊断 需在随机分组前 7 个月内进行。
5.主要队列:经中心活检阅片:根据脂肪变-活动性-纤维化(SAF)
诊断 NASH: a) 脂肪变评分≥1 分 b) 活动性评分:A3 或 A4 c) 纤维化评分:F2 或 F3 该基于 SAF 的诊断转化为以下基于 CRNNAS 的诊断: CRN-脂肪变评分≥1 分、CRN-炎症(CRN-I)评分 ≥1 分和 CRN-气球样变(CRN-B) 评分≥1 分 NAS 评分≥5 分,或[NAS 评分≥4 分且 CRN-I≥2 分或 CRN-B≥2 分] CRN 纤维化评分:F2 或 F3 探索性队列:经中心活检阅片过程,不符合上述合格性标准但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:根 据脂肪变-活动性纤维化(SAF)确诊为 NASH: a) 脂肪变评分≥1 分 b) 活动性评分≥2 分,SAF-炎症评分≥1 分且 SAF-气球样变评分≥1 分
c) 纤维化评分:任何分期(F1 至 F4)。
6.MELD 评分≤12 分(除非受试者正在使用抗凝剂)。
7.对于接受下列合并用药的受试者:不允许在既往肝活组织检查前或筛选访视前(以较长者为准)至基线访视(访视 0)的规定时间内定性改变剂量(允许暂时停药或改变药物类别等对临床影响最小的改变): a) 胰高血糖素样肽-1 受体激动剂(GLP1 受体激动剂)或钠-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-2 抑制剂(SGLT2 抑制剂)类降糖药物:至少 3 个月
b) 维生素 E(如果剂量≥400 IU/天):至少 6 个月 c) 他汀类药物:至少 3 个月。
8.对于接受标准#7 未涵盖的合并用药的受试者(包括但不限于除GLP1 受体激动剂和 SGLT2 抑制剂以外的抗糖尿病治疗、抗高血压药、抗抑郁药、心血管药物、抗高脂血症药物等),在筛选访视前至少 3 个月至基线访视(访视 0)期间不允许对剂量进行定性变更。
9.对于超重/肥胖受试者,在过去 6 年内至少有 1 次尝试通过饮食和/或运动减轻体重失败史。
10.筛选前 6 个月内以及资格鉴定肝活检至基线之间体重稳定(两个阶段的变化均不超过 5%)。
11.从版本 3.0 起删除的标准。
12.受试者同意遵循生活方式调整的建议,将在整个研究期间进行监测。
13.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筛选时,经中心实验室确认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治疗中止后 1 个月内必须持续正确地使用高效避孕方法。高效避孕方法定义如下:与抑制排卵相关的联合激素(含雌激素和孕激素)避孕(口服、阴道内、经皮)、与抑制排卵相关的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(口服、注射、可植入)、宫内节育器(IUD)、宫内激素释放系统(IUS)、双侧输卵管阻塞、伴侣输精管切除(前提是该伴侣是女性受试者的唯一性伴侣,且输精管切除的伴侣已接受手术成功的医学评估)或禁欲(当该措施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常规生活方式时预期为真正禁欲;定期禁欲,如日历法、排卵法、症状体温法、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)。只有同性关系的女性受试者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。
排除标准1.记录的除 NASH 以外的慢性肝病原因,包括但不限于: a) 记 录为病毒性肝炎,伴 i. 乙肝表面抗原(HBsAg)阳性 ii. 丙型 肝炎病毒核糖核酸(RNA)阳性(如果已知丙型肝炎病毒[HCV]感 染已治愈 或筛选时 HCV 血清学阳性,则进行检测)如果有 HCV 感染史的受试者 HCV PCR 阴性超过 3 年,则可纳入可纳入。 b) 药物性肝损害 c) 酒精性肝病:有饮酒史的受试者,AST:ALT 比 值≥2,γ-谷氨酰转移酶(GGT)> 2×正常值上限(ULN),大红 细胞症伴平均红细胞容积(MCV)> 95 fL,无已知病因的维生素 B12 不足 d) 自身免疫性肝炎 e) 威尔森病 f) 血色素沉着症 g) 原 发性胆汁性胆管炎 h)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i) α-1 抗胰蛋白 酶缺乏症 j) 慢性门静脉血栓形成或脾静脉血栓。 2. 既往活检中经组织学证实的肝硬化(纤维化 F4 期)或根据研 究者评估的临床生化和影像学标准在筛选时怀疑肝硬化(请见第 9.1.1 节)。 3. 既往或当前诊断为肝细胞癌(HCC)。 4. 肝移植史或计划进行肝移植。 5. 筛选时(如果没有适合的既往活检记录供中心审查)和第 72 周 时,无法或不愿意接受肝活组织检查。 6.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血清学阳性。 7. ALT 或 AST > 5×ULN 7.1 如果必须在研究范围内进行筛选肝 活组织检查,则 AST<0.60×ULN 7.2 如果必须在研究范围内进行 筛选肝脏活检,则在筛选期间经瞬时弹性成像(或等同方法)测 定的肝脏硬度值(LSM)<6 kPa。 8. 根据筛选时中心实验室评价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确定的合成肝功 能异常:a) 白蛋白低于正常范围下限 b) 国际标准化比率(INR) ≥1.3(除非受试者正在使用抗凝剂) c) 总胆红素水平≥1.5 mg/dL(25.6 μmol/L)。如果直接胆红素≤0.45 mg/dL(7.7 μmol/L),则可入组有 Gilbert 综合征病史的受试者。 9. 女性血红蛋白 < 110 g/L(11 g/dL),男性 < 120 g/L(12 g/dL) 10. 白细胞计数 < LLN。如果研究者认为无临床意义,则良性种族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受试者的计数降低是可以接受的。 11. 血小板计数 < 140,000/μL。 12. 碱性磷酸酶(ALP)> 2×ULN。 13.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任何获批的 NASH 或肥胖治疗。 14. 当前或近期显著饮酒史(< 5 年),通常定义为男性每天超过 30 g 纯酒精,女性每天超过 20g 纯酒精(也请参见第 13.1 节)。 去年没有酗酒。在约 2 小时内摄入 75 g 纯酒精(男性)或 60 g 纯酒精(女性)或更多。 15. 在资格鉴定肝活检前 12 个月内接受可能引起非酒精性脂肪 性肝病(NAFLD)的药物治疗至少 2 周(例如丙戊酸、他莫昔芬、 甲氨蝶呤、胺碘酮、口服糖皮质激素 > 5 mg/天泼尼松当量[允许 在肝活组织检查前 3 个月及以上时间,接受短疗程(< 2 周)口 服糖皮质激素治疗]或雌激素[剂量大于用于避孕或激素替代的剂 量])。 16. 筛选时 HbA1c > 9%。 17. 2 型糖尿病以外的糖尿病(例如,1 型、内分泌病和遗传综合 征)。 18. 当前接受胰岛素治疗。 19. 在筛选或既往活检前 12 个月接受 PPAR-γ 激动剂(如噻唑 烷二酮类[TZD])治疗,或因安全性原因而停用 TZD 的任何病史, 如体重增加或贫血。 20. 减肥手术:允许纳入资格鉴定肝活检前>6 个月行限制性手术 者(例如,胃束带术、胃内气囊、袖状胃切除术);不允许纳入 资格鉴定肝活检前 5 年内行吸收不良手术(例如,胆胰分流术) 以及限制性和吸收不良联合手术者(例如,Roux-en-Y 胃旁路术、 十二指肠转位术)。允许纳入在资格鉴定肝活检前 > 6 个月行抽 脂术和/或腹壁整形术者。不允许纳入行计划减肥手术者。 21. 在研究前 3 个月内参加过有组织的体重下降计划(例如 weight Watchers®,Jenny Craig®),或计划参加该计划 直至第 72 周。 22. 心力衰竭病史伴左心室射血分数(LVEF)降低,定义为既往 LVEF 测量值≤40%。 23. N-末端-激素原 B 型利尿钠肽(Nt-proBNP)> 900 pg/mL。 24. 需要抗凝治疗的房颤。 25. 不稳定的射血分数保留性心力衰竭,定义为: a) 纽约心脏病 协会(NYHA)III-IV 级或, b) 过去 1 年内因心力衰竭住院或 急诊就诊,或 c) 在筛选前 6 个月内需要在门诊静脉注射利尿 剂,或, d) 合并使用高剂量利尿剂治疗(即呋塞米 80 mg/天或 等效药物)。 26.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任何其他需要住院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心 血管事件。 27. 筛选时不受控制的高血压:收缩压 > 160 mmHg 或舒张压 > 100 mmHg(在第 9.2.3 节所述的条件下)。 28. 采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(QTcF)> 480 ms。 29. 根据研究者的评价,任何其他不稳定或未经治疗的具有临床意 义的肝脏、肺、免疫学、内分泌、血液学、胃肠道、神经系统、 肿瘤(也见排除标准#30)、精神疾病或可能使预期寿命缩短至 2 年以下的任何医学疾病的证据。 30. 癌症: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现病史或恶性肿瘤史。有书 面记录表明缓解已有 5 年的癌症史是允许的。排除 HCC 病史(见 排除标准#3)。在切除病灶的情况下,允许存在基底和鳞状细胞 皮肤癌和任何原位癌。 31. 计划在研究的前 72 周进行大手术,例如,妨碍受试者接受研 究治疗超过 2 周。 32. 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或方案依从性,或需要从研究 中排除的任何情况。 33. 目前正在哺乳的女性。 34. 已知或疑似对 lanifibranor/安慰剂或 PPAR 激动剂的任何 辅料(包括苯甲酸钠,E211)过敏。 35. 伴有罕见的半乳糖不耐受遗传性问题、总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 糖-半乳糖吸收不良的受试者。 36. 既往暴露于 lanifibranor。 37. 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或筛选后 5 个半衰期内(以较长者为准) 参加任何已批准或未批准的试验用药品/器械的临床试验。 38. 估计肾小球滤过率(eGFR)< 60 mL/min 的肾功能损害。 39. 筛选时甘油三酯 > 500 mg/dL(5.65 mmol/L)。 40. PPAR-α 激动剂(贝特类药物)合并治疗;适当时,如果预计 研究期间甘油三酯将保持 < 500 mg/dL,则最迟在基线访视前可 中止 PPAR-α 激动剂治疗。 41. CYP2C8 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治疗。长期给药时,应在筛选访 视前 3 个月替换(见入选标准#8)。如果未长期给药,应在随机 分组前至少 7 天停止给药。(见第 7.7 节和第 13.2 节)。 42. 过去 3 个月内感染 SARS-CoV-2,需要住院治疗,或经验证试 验证实,当前感染 SARS-CoV-2。(在筛选访视时,不需要对所有 受试者进行 SARS-CoV-2 检测,但将根据当地标准惯例进行检 测)。如果受试者近期有既往 SARS-CoV-2 感染,则应在随机分 组前进行异常实验室检测检查,证实恢复到新冠肺炎之前的状态。 43. 已知与 QTcF 延长 > 480 ms 相关的合并治疗(见第 13.4 节)。

目标入组人数:中国国内: 国内: 175 ;国际: 1200 ;

截至时间:入组所需人员招满为止

试验所在地:长春、重庆、长沙、北京、天津、武汉、兰州、西安、广州、南宁、成都、贵阳、昆明、南昌、宁波、温州、杭州、镇江、南通、苏州、福州、南京、大连、哈尔滨、沈阳、洛阳、郑州、三门峡、青岛、太原、上海、南阳、深圳、无锡(患者可就近入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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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名方式:微信客服: yes698896 & E-Mail:Care@100pei.com

CDE:CTR20232876(正大天晴_NASH_lanifibranor_III期_2023)厚普

主办方:Inventiva S.A./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/ Delpharm Reims/ Fisher Clinical Services U.K. Limited; Fisher Clinical Services GmbH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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